2014年8月30日 星期六

外拍風險(一):旅拍、牛奶浴、飛來豔福?




台北市刑大今天上午破獲一件外拍模特兒與男友涉嫌「仙人跳」,計誘攝影師到汽車旅館「旅拍」,事後強盜財物案。涉案嫌犯鄭貴文上午落網,警方依強盜、恐嚇取財罪嫌移送偵辦,警方懷疑嫌犯另涉及其他強盜案件,呼籲被害人出面指認。








2011.06.10

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今天(10日)破獲一起外拍模特兒與同夥涉嫌「仙人跳」,計誘攝影師到汽車旅館拍照後,事後以欺負模特兒為由打人強盜財物,涉案鄭姓男子遭移送檢方偵辦,警方呼籲其他被害人出面指認。


日前臺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獲民眾報案指出,鄭嫌等人於網路「奇集集網站」刊登外拍及旅館拍照模特兒,引誘攝影師與模特兒進入汽車旅館拍照後,犯嫌等人藉由仙人跳模式對被害人加以強盜、恐嚇財物,案由大隊長黃明昭指示所屬偵查第八隊調查。


警方調查,林姓被害人平日喜好攝影拍照,日前透過「奇集集網站」找到一名外拍模特兒,並相約在台北市大直薇○汽車旅館進行外拍,林姓被害人與模特兒進入汽車旅館後,鄭姓男子與兩名同夥闖入,自稱是模特兒的男友,以女友遭欺負為由,3人聯手痛毆被害人,強盜林姓男子身上財物,強押至提款機提款19000元,更要求被害人簽下切結書約定時間再交付30萬元


警方獲報布線,趁9日被害人準備交付款68000元之際,查獲鄭姓嫌疑人到案,全案訊後依強盜、恐嚇取財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。警方指出,多數「仙人跳」恐嚇取財犯案模式,被害人遭恐嚇往往抱持破財消災態度,致使歹徒食髓知味,間接助長犯罪氣燄,因此警方籲請曾遭暴力恐嚇的業餘攝影玩家能勇於出面指認,以維護本身權益及淨化社會治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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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林俊宏、林曉雲/台北報導〕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陳姓女學生,因身材火辣,長得又正,今年5月在網站刊登外拍女模兼差廣告,將來要為人師表的她竟化身「仙人跳」強盜!1名林姓男子找上陳女到汽車旅館拍照,還共洗牛奶浴,林男想更進一步時被拒絕,陳女謊稱遭性侵,夥同男友共4人毒打林某,強索30萬元遮羞費,4人昨天均被台北地檢署依加重強盜罪起訴。


台師大主秘林安邦表示,陳姓女同學目前只是被起訴,依無罪推定原則,學校會等到判決定讞之後,才會有所處理,而陳同學也否認涉及強盜罪一事,據了解,陳同學仍如常到校上課。


這名19歲的女大學生皮膚白皙,身高超過170公分,利用美色佯稱可到汽車旅館和攝影師共泡牛奶浴,由於長相甜美,加上身材豐滿火辣,林姓攝影師看了十分中意,雙方談妥即直奔台北市中山區莎多堡汽車旅館泡澡,拍照前,林男還先到附近超商買大瓶鮮奶倒入浴缸。


起訴書指出,由於拍完照已過宿舍門禁時間,陳女又稱沒去過隔壁的薇閣汽車旅館,林男因此2度去超商買鮮奶,再一起進入旅館泡牛奶浴,接著林男替陳女按摩,表明想性交,被陳女拒絕,林男隨即踩煞車放手,陳女進入廁所講電話,且不理林男,林男見狀付了5000元拍照費後就離去


檢方說,陳女沒被性侵,卻向男友鄭貴文謊稱被網友強姦,鄭男後來赴汽車旅館,找不到保險套或衛生紙等足以證明性侵的跡證未報警處理,卻透過陳女msn邀約林男至古亭捷運站旁的速食餐廳見面,趁機強押上車痛毆,逼林男寫下賠償30萬元切結書,後來還以分期付款方式取走5萬元,林男懷疑遭仙人跳報警。


檢方調查時,陳女撇得一乾二淨,表示對案情沒參與,也不知情,是男朋友氣不過才這樣做。鄭男堅稱是女友自稱遭性侵,他才會找友人幫忙教訓對方;至於幫忙押人的黃耀緯及林宗慶說,因聽說鄭的女友被性侵,情義相挺才協助揪出惡狼,沒想到吃上官司。


由於林姓被害人被押時,陳女在場,檢方認定4名男女涉及刑法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強盜罪,屬於共同正犯,請求院方加重論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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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晚報╱記者孔令琪/台北報導】

台北市刑大今天上午破獲一件外拍模特兒與男友涉嫌「仙人跳」,計誘攝影師到汽車旅館「旅拍」,事後強盜財物案。涉案嫌犯鄭貴文上午落網,警方依強盜、恐嚇取財罪嫌移送偵辦,警方懷疑嫌犯另涉及其他強盜案件,呼籲被害人出面指認。


落網的22歲嫌犯鄭貴文,有傷害前科。鄭否認有仙人跳情事,向警方供稱,擔任外拍模特兒的18歲女友,在外拍時遭被害人毛手毛腳,他才邀朋友出面教訓被害人。


北市刑大偵八隊調查,林姓被害人平日喜好攝影拍照,日前透過網站找到一名外拍模特兒,並相約在大直一家知名汽車旅館外拍。拍照空檔中,鄭嫌夥同二名男子闖 入汽車旅館房內,自稱是模特兒的男友,以女友遭欺負為由,三人聯手痛毆被害人,強盜林姓男子身上財物,強押至提款機提款,共強盜走五萬元,更要求被害人簽 下切結書要再交付30萬元。


林姓被害人事後認為遭仙人跳,向警方報案,警方上午趁被害人準備交款68000元時,查獲鄭嫌到案,目前正查明在逃的另二名共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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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劉志原╱台北報導】台灣師範大學女學生陳如磬和男網友林姓受害者相約旅館外拍,兩人一天內兩度脫光洗牛奶鴛鴦浴,林男慾火中燒求愛遭拒後離去,陳女竟謊稱遭性侵,由男友設局誘出林男,偕友圍毆並勒索三十萬元,林男付五萬元後報警偵破。台北地院昨依恐嚇取財罪判陳女六月徒刑、緩刑兩年。


2摩鐵男凍未條
陳如磬(十九歲)落網時原否認犯行,被檢方依刑責七年以上的加重強盜罪起訴,法院審理時才認罪賠償林男十萬元並同意捐款十萬元做公益;法官考量陳女在學,因對是否發生性關係與被害人認知不同而犯案,且雙方和解,公訴檢察官也同意輕判,因此改依刑責五年以下的恐嚇取財罪判刑,陳女男友鄭貴文及共犯黃耀緯、林宗慶各判刑七月,緩刑四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
陳如磬網路暱稱「如如」,身高一七四公分,擁有三十四D傲人身材,去年五月二十六日,愛好攝影的林姓受害者(三十五歲)和陳女約定五千元代價外拍,先買五大瓶牛奶,再帶她到北市莎多堡汽車旅館拍照,之後兩人共洗牛奶浴,直到凌晨陳女聲稱想體驗不同汽車旅館,且學校宿舍門禁已過,林男認為對方有意做愛,再帶她到薇閣汽車旅館拍照並共浴。


電叩男友毆打恐嚇
林男幫陳女按摩後想進一步發生性關係但遭拒,留下五千元後離去,陳女竟打電話向男友謊稱被性侵,次日她男友便帶人毆打恐嚇林男。台師大主祕林安邦說:「真相只有當事人清楚,尊重法院判決,校方會持續輔導關心如磬。」


***


判決書


一、陳如磐與林姓受害者於網路上結識,兩人於MSN上約定於民國
    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,將於汽車旅館由陳如磐擔任林姓受害者拍
    照之模特兒,當日兩人先至臺北市中山區○○○路75莎多
    堡汽車旅館內泡澡並拍照後,因陳如磐表示已過宿舍門禁時
    間,兩人又於翌日(即二十七日)凌晨至臺北市中山區○○
    ○路11號薇閣汽車旅館內,一同泡澡並拍照。後因雙方就是
    否同意發生性關係一事認知不同(林姓受害者所涉性侵案件,另
   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為不起訴處分
    ,其後陳如磐至廁所內講電話未予理會林姓受害者,林姓受害者即表
    示先離開,並即離去。陳如磐明知就是否同意為性行為一事
    ,僅係與林姓受害者認知不同,惟竟聯絡其男性友人鄭貴友至上
    開薇閣汽車旅館內,向鄭貴文陳稱自己被性侵。鄭貴文聽聞
    後即先至薇閣汽車旅館接陳如磬返回其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
    ○街九十七巷十號三樓租屋處休息後,同日(即二十七日)
    中午並即通知友人林宗慶及黃耀緯至其前述土城區○○街之
    租屋處商談該如何處理此事,恰林姓受害者以MSN欲與陳如磬
    交談,鄭貴文、陳如磬、黃耀緯及林宗慶等四人,即於該時
    地,共同基於為自己所有之不法意圖,且達成犯意聯絡,先
    鄭貴文假裝係陳如磬本人,而與林姓受害者交談,雙方並約見
    面。嗣後,鄭貴文等四人即本前述犯意聯絡,至址位於臺北
    市中正區○○○路○段一六四之一號之古亭捷運站出口之麥
    當勞等候林姓受害者。嗣林姓受害者於該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,至
    上開捷運站出口,陳如磐先下樓要求林姓受害者下車,林姓受害者表
    示希望至其他地方,此時鄭貴文乘隙坐進林姓受害者駕駛而來之
    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並拔下車鑰匙,林宗慶及黃耀緯亦坐進
    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座,陳如磐見此即先行離去並至華中橋等
    候。鄭貴文及林宗慶一上車後,即出手毆打林姓受害者之頭部及
    臉部,臉、頭皮挫傷、右結膜出血等傷勢(此部分不另為公
    訴不受理之諭知,詳後述),並要求林姓受害者寫切結書並賠償
    ,並恫稱若不合作,會將其拖至巷子裡圍毆,然後再洗劫,
    再要賠償等,至使林姓受害者心生畏懼,僅得同意寫切結書及賠
    償。黃耀緯遂拿取林姓受害者之證件至附近便利商店影印並購買
    紙筆,黃耀緯返回車上後,由黃耀緯唸由林姓受害者書寫賠償新
    臺幣(下同)三十萬元之切結書,並交由鄭貴文收受後,要
    求林姓受害者先交付現金五萬元。林姓受害者表示僅能領出現金一萬
    九千元,鄭貴文、林宗慶及黃耀緯即要求林姓受害者一同至超商
    領取一萬九千元交予鄭貴文,並約定隔天要再交付三萬一千
    元,並恫嚇不准林姓受害者耍花樣,否則會對林姓受害者之家人不利
    ,使林姓受害者始終陷於心生畏懼中。同月二十九日下午,林飛
    羽湊足三萬一千元後,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峨嵋停車場前
    ,交付與陳如磐收受。嗣一百年六月五日,林姓受害者依切結書
    要再交付二萬五千元,惟無法籌措,遂要求陳如磐再寬限數
    日,於同年月九日下午,林姓受害者約陳如磐要交付切結書上所
    寫的二十五萬元,惟林姓受害者僅能湊足六萬八千元,林姓受害者怕
    有不利,遂向鄰近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求助,警員與林姓受害者
    一同至約定地點,鄭貴文果然攜帶上開切結書到場,始獲上
    情,並扣得上開林姓受害者所書寫切結書一張。




按:
原報導與判決書若載明林姓受害者名字者,此間刊出時以「林姓受害者」代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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